一、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遭受傷病或罹患疾病致身心障礙者。
2.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二、 給付標準: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三、 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農會提出申請 :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由醫療院所逕寄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須將醫療院所填妥蓋章後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送至所屬投保農會核章轉送勞保局辦理。)
(1)申請眼睛、皮膚及胸腹部臟器之胰臟、胃、脾、腎臟、腸、肛門、膀胱、生殖器、乳腺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不得由診所出具);申請胸腹部臟器之心臟、肺臟、肝臟機能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居住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不在此限。
(2)精神障礙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障礙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障礙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3)其餘障礙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3.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